作者:黄桐川安全炒股配资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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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院关于仲裁条款不存在的答复
二、最高院关于仲裁条款无效的复函
三、最高院关于仲裁协议有效的复函
四、最高院关于撤销仲裁裁决的答复和复函
五、最高院关于重新仲裁的复函
六、最高院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复函
七、最高院关于不予承认和执行涉外仲裁裁决
八、最高院其他与仲裁有关的规定
特别说明: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九十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做了实质性修改,删除了电子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的规定,所以本文部分收录的答复、复函可能和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不一致。
- 1 -最高院关于仲裁条款不存在的答复1. 提单正面并未明确记载租船合同中有仲裁条款并入提单,所以不能以租船合同仲裁条款约束提单持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福州特威化工有限公司诉EIKO航空公司(EIKOMARITIMES.A.)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答复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15〕民四他字第4号
发文日期:2015年02月03日
生效日期:2015年02月03日
2. 发票是一方开具的财务凭证,不属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故不能依据发票认定当事人间达成了仲裁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ACEO.C.T.G有限公司与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仲裁条款成立问题请示的答复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16〕最高法民他字第53号
发文日期:2016年05月27日
生效日期:2016年05月27日
3. 各方当事人在进行股权转让时未明确约定是否受合资经营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约束,因此,合资经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受让方没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营企业起诉股东承担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违约责任是否得当及合资经营合同仲裁条款是否约束合营企业的请示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民四他字〔2004〕第41号
发文日期:2004年12月20日
生效日期:2004年12月20日
4. 仅以与企业公司有密切联系以及事后担任诉讼代理人为由认定构成表见代理,显然是缺乏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得暐企业有限公司与荣成丰盛源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仲裁条款效力的请示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民四他字〔2005〕第11号
发文日期:2005年03月25日
生效日期:2005年03月25日
5. 提单仲裁条款对保险人不具有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诉广州远洋运输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纠纷一案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05〕民四他字第29号
发文日期:2005年10月09日
生效日期:2005年10月09日
6. 合同的仲裁条款并不当人及于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郑来成、陈明隆、陈俊明、广西南宁翔云大酒店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效力无效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10〕民四他字第39号
发文日期:2010年06月29日
生效日期:2010年06月29日
7. 仅以电放提单正面注明“包括但不仅限于仲裁条款(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ARBITRATION)”的字样无法证明已经达成仲裁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兴鹏有限公司诉韩国高丽海运株式会社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11〕民四他字第47号
发文日期:2011年11月03日
生效日期:2011年11月03日
8. 从该条款在合同中所处的位置看,其仅适用违约争议的解决,并不适用于合同其他争议的解决,因此本案争议不受上述仲裁条款的约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际文娱海外有限公司诉杭州小毛驴体育经纪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所涉仲裁条款效力问题请示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13〕民四他字第53号
发文日期:2013年10月21日
生效日期:2013年10月21日
9. 仲裁条款并入的表述未在提单正面记载,未能以合理方式提示提单受让人,该并入条款对提单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告申特钢铁(香港)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轮船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仲裁条款效力问题请示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15〕民四他字第13号
发文日期:2015年06月18日
生效日期:2015年06月18日
10. 案涉承包合同中公司董事的签名不是其本人签署的,实际签署人也并没有取得公司的授权委托,故该合同及其中包含的仲裁协议不是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豪美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请示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15〕民四他字第36号
发文日期:2015年09月24日
生效日期:2015年09月24日
- 2 -最高院关于仲裁条款无效的复函1. 英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不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马山集团有限公司与韩国成东造船海洋株式会社、荣成成东造船海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仲裁条款效力的请示的答复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08〕民四他字第26号
发文日期:2008年10月30日
生效日期:2008年10月30日
2. “中国相关的国际贸易仲裁机构”不能推定为就是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化国际石油(巴哈马)有限公司诉海南昌盛石油开发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中仲裁协议效力问题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00〕交他字第14号
发文日期:2000年12月05日
生效日期:2000年12月05日
3. 约定的“发生纠纷地仲裁机关”不能准确的确定,也就不能确定仲裁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越南海防万华国际旅游公司起诉海南热岛风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服务合同纠纷案仲裁条款效力的请示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03〕民四他字第36号
发文日期:2003年05月25日
生效日期:2003年05月25日
4. 青岛市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不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岩崎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与南溢发展有限公司附属机构威信企业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仲裁条款无效的请示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04〕民四他字第7号
发文日期:2004年05月25日
生效日期:2004年05月25日
5. “广州海事仲裁委员会”不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诉中成国际运输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道南船务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海船务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纠纷案仲裁条款效力的请示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民四他字〔2004〕第39号
发文日期:2004年11月12日
生效日期:2004年11月12日
6. 默示同意视为选定的仲裁机构达成了新的仲裁协议,没有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番禺珠江钢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泛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09〕民四他字第7号
发文日期:2009年05月05日
生效日期:2009年05月05日
7. “南京国际仲裁委员会”并不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奥地利Weingartiner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优励聂夫(南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中涉外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11〕民四他字第1号
发文日期:2011年02月22日
生效日期:2011年02月22日
8. 本案当事人的约定违反了上述“一裁终局”原则,双方当事人也不能就仲裁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且双方当事人均认为上述仲裁协议无效,故应确定上述仲裁协议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西恩服务公司(YxenServiceInc.)请求法院确认其与沧州乾成钢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ZX090201-08《购销合同》中仲裁协议效力无效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12〕民四他字第39号
发文日期:2012年08月16日
生效日期:2012年08月16日
9. 仲裁法第二十条所指的仲裁委员会系依据 仲裁法第十条和第六十六条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并不包括外国仲裁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神华煤炭运销公司与马瑞尼克船务公司确认之诉仲裁条款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13〕民四他字第4号
发文日期:2013年02月04日
生效日期:2013年02月04日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文件
10. “在上海仲裁”的约定,不足以推定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故属于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的情形。
5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宁波宁兴国贸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友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确认海事仲裁协议效力一案请示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13〕民四他字第52号
发文日期:2013年11月04日
生效日期:2013年11月04日
- 3 -最高院关于仲裁协议有效的复函1. 虽然投保单上签名非本人所签,但在知晓保险单所记载的仲裁条款的情形下,依据该仲裁条款提起仲裁,该行为表明同意受仲裁条款约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彭某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16〕最高法民他40号
发文日期:2016年05月13日
生效日期:2016年05月13日
2. 对仲裁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仲裁委员会”的约定不是十分准确,但可以推定当事人选择的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北省出版进出口公司、湖北东湖光盘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康维克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仲裁条款效力的请示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04〕民四他字第34号
发文日期:2004年11月12日
生效日期:2004年11月12日
3. 新形成的法律关系受原协议仲裁条款的约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条款效力请示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06〕民四他字第4号
发文日期:2006年03月07日
生效日期:2006年03月07日
4. 2012年1月1日生效的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同意按照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即接受由仲裁院对该仲裁进行管理”,故国际商会仲裁院对仅约定适用其规则但未同时约定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合同争议具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宁波市北仑利成润滑油有限公司与法莫万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仲裁条款效力问题请示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13〕民四他字第74号
发文日期:2013年12月05日
生效日期:2013年12月05日
5. 从英文简称CIETAC可以推定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是在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浙江逸盛石化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效力一案请示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13〕民四他字第60号
发文日期:2013年12月18日
生效日期:2013年12月18日
- 4 -最高院关于撤销仲裁裁决的答复和复函1. 代理人代表签订了协议,但是代理人个人和合同相对方并没有订立仲裁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宜昌鸿兴实业开发公司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348号裁决一案的请示的答复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08〕民四他字第25号
发文日期:2008年07月25日
生效日期:2008年07月25日
2. 申请人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没有将变更仲裁请求的情况告知也没有询问是否需要答辩期和给予15天的答辩期。仲裁庭没有依据《珠海仲裁规则》的上述规定在首次开庭前20天通知当事人,应予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魏北鸿利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珠海仲裁委员会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答复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08〕民四他字第2号
发文日期:2008年05月27日
生效日期:2008年05月27日
3. 当事人没有书面意见同意仲裁委员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超过20万标的的案件。仲裁庭送达《明确仲裁请求申请书》和开庭笔录均未载有改项请求内容,仲裁庭在未将该项仲裁请求告知情况下,裁决支持该仲裁请求,导致未能就该请求陈述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杨志红申请撤销广州仲裁委员会涉港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答复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08〕民四他字第21号
发文日期:2008年07月24日
生效日期:2008年07月24日
4. 企业法人尚未消灭,其在法律程序上仍具有主体资格。开办单位为清理债权债务的目的,只能以企业法人或其清算组织的名义提起仲裁,以开办者的名义提起仲裁主体不适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高福忠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2]贸仲裁字第0237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03〕民四他字第5号
发文日期:2003年05月08日
生效日期:2003年05月08日
5. 在送达仲裁文件的特快专递被邮政部门因“迁移新址不明”退回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仍委托送达人按原地址进行送达,而未采取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询这一最通常的合理查询的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黑龙江鸿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案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03〕民四他字第32号
发文日期:2003年12月10日
生效日期:2003年12月10日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文件
6. 仲裁庭依据当事人之间关于解决合资纠纷的仲裁条款对其他协议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就该仲裁事项而言,已经超出了仲裁协议的范围,且从裁决主文的内容看,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的事项与其他事项不可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辉影媒体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销[2003]大仲字第083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民四他字〔2004〕24号
发文日期:2004年09月14日
生效日期:2004年09月14日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文件
7. 上海仲裁委员会在就本案所涉纠纷作出调解书之后,又就相同当事人之间的同一纠纷作出裁决书,违反了我国 《仲裁法》和《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有关一裁终局的规定,也属于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智锋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05〕民四他字第23号
发文日期:2005年06月28日
生效日期:2005年06月28日
8. 合作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仅约束该两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合同纠纷,仲裁庭无权就借贷合同纠纷以及借贷担保合同纠纷进行仲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裁定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05〕民四他字第47号
发文日期:2006年03月01日
生效日期:2006年03月01日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文件
9. “96”合同约定引发的一切争议即应当通过仲裁解决,其他合同均没有仲裁条款;且该两份合同完全独立于“96”合同,因此,因该两份合同引发的争议不受“96”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约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裁定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06〕民四他字第7号
发文日期:2006年03月16日
生效日期:2006年03月16日
10. 仲裁裁决第四项对“97股权重组协议”的效力及执行做出认定,不仅超出了仲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而且影响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亦改变了国家审批机关批准的股份比例,属于仲裁庭无权仲裁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裁定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06〕民四他字第2号
发文日期:2006年03月07日
生效日期:2006年03月07日
11. 因将受送达人送达地址书写不当而未能向其送达“仲裁通知”“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及“仲裁庭组成和开庭通知”,导致受送达人未能出庭并陈述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朱裕华与上海海船厨房设备金属制品厂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再审一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民四他字〔2007〕第7号
发文日期:2007年09月18日
生效日期:2007年09月18日
12. 人民法院在作出仲裁裁决前,已经先行作出民事裁定,明确认定仲裁庭对有关事项不具有管辖权,此后仲裁庭仍然作出涉案仲裁裁决,明显与人民法院生效裁定相违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城通轨道交通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林敏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民四他字〔2007〕第12号
发文日期:2007年09月18日
生效日期:2007年09月18日
13. 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为“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但“所在地”是指哪一方当事人所在地不明确,且“所在地”是指当事人位于的市还是省抑或国家的所在地亦不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美国麦克伦集团国际贸易公司、美国麦克伦集团国际贸易公司北京代表处申请撤销[2008]厦仲裁字第0379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08〕民四他字第47号
发文日期:2009年12月16日
生效日期:2009年12月16日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文件
14. 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应提交仲裁的事项为“98年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但是裁决对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责任及合作事项等做出了裁决,超出了双方当事人提请仲裁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案件的报告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10〕民四他字第55号
发文日期:2010年10月12日
生效日期:2010年10月12日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文件
15. 仲裁机构裁决解散公司没有法律依据,属于无权仲裁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9)CIETACBJ裁决(0355)号裁决案的请示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11〕民四他字第13号
发文日期:2011年04月22日
生效日期:2011年04月22日
16. 仲裁庭在未向当事人释明合同无效的后果以及未给予当事人变更仲裁请求机会的情况下,直接对合同无效后的返还以及赔偿责任作出裁决,确实超出了当事人的请求,属于超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国林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2012)中国贸仲深裁字第3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13〕民四他字第8号
发文日期:2013年02月26日
生效日期:2013年02月26日
17. 涉担保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仲裁庭关于主合同有仲裁条款,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应当受到主合同中仲裁条款约束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都优邦文具有限公司、王国建申请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1)深仲裁字第601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13〕民四他字第9号
发文日期:2013年03月20日
生效日期:2013年03月20日
18. 人民法院已做出民事裁定,明确作出了案涉争议由华南贸仲受理的认定。由上,中国贸仲对案涉争议没有管辖权,无权仲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厦门朗讯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请示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15〕民四他字第52号
发文日期:2015年12月31日
生效日期:2015年12月31日
19. 如果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当事人为明确仲裁机构的管辖权而提起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之诉,则最终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当然应以人民法院生效裁定的认定为准,并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定,确认仲裁机构对案涉争议是否有权仲裁、裁决是否应予撤销等事项,而不应适用 《批复》第三条的规定仅以仲裁机构已经作出裁决为由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一律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倪来宝、刘冬莲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请示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15〕民四他字第51号
发文日期:2015年12月10日
生效日期:2015年12月10日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文件
20. 将没有仲裁协议的列为仲裁被申请人,对三方之间的纠纷作出了裁决,显然已经超出了本案仲裁协议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美国GMI公司申请承认英国伦敦金属交易所仲裁裁决案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03〕民四他字第12号
发文日期:2003年11月12日
生效日期:2003年11月12日
21. 担保函中没有约定仲裁条款,仲裁庭依据合作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受理本案,就涉担保纠纷而言,仲裁裁决已经超出了仲裁协议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对成伟投资有限公司涉外仲裁一案不予执行的请示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06〕民四他字第25号
发文日期:2006年09月13日
生效日期:2006年09月13日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文件
22. 仲裁机构就应偿付给合营公司的收益进行仲裁并作出裁决,实质上是就合营公司与合作方之间的纠纷进行了仲裁。而仲裁条款的范围仅限于因合作合同引起或与合作合同有关的争议,故仲裁机构对合营公司与合作方之间的纠纷无权仲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不予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8]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379号仲裁裁决的请示报告的复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10〕民四他字第21号
发文日期:2010年05月27日
生效日期:2010年05月27日
23. 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即对反请求进行书面审理,违反了仲裁规则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2)贸仲裁字第0039号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02〕民四他字第44号
发文日期:2003年03月10日
生效日期:2003年03月10日
- 5 -最高院关于重新仲裁的复函1. 申请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仲裁庭的认定不一致时,仲裁庭未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仲裁请求,而是直接自行代替当事人变更了请求并作出裁决,且未给被申请人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因此可以认定仲裁庭的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川华航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05〕民四他字第13号
发文日期:2005年06月15日
生效日期:2005年06月15日
2. 仲裁庭并未完全遵守规则中有关简易程序的第六十六条'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文件'之规定,影响了当事人答辩权利的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通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2003]贸仲裁字第0398号案件重新仲裁的请示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05〕民四他字第7号
发文日期:2005年03月21日
生效日期:2005年03月21日
3. 被申请人名称错误,在仲裁裁决存在的上述错误已无法根据本案仲裁所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规定进行更正的情况下,仲裁机构愿意通过重新仲裁的方式解决上述问题,应当认为属于'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电子进出口北京公司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012.png'font-family: 'PingFang SC Regular';'>号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06〕民四他字第43号
发文日期:2006年12月15日
生效日期:2006年12月15日
4. 在仲裁审理过程中,申请人解散,而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仍列为仲裁当事人,仲裁庭应变更其权利义务关系继受人为仲裁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浙江久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07〕民四他字第1号
发文日期:2007年03月22日
生效日期:2007年03月22日
5. 仲裁过程中并未向仲裁委员会提供仲裁被申请人真实的最后为人所知的通讯地址,并导致了仲裁被申请人在仲裁程序当中未能提出申辩并行使相关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俞影如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民四他字〔2007〕第25号
发文日期:2007年10月23日
生效日期:2007年10月23日
6. 被申请人已退出管理合同,其不再受管理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约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7]CIETAC裁决第0140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07〕民四他字第44号
发文日期:2008年04月07日
生效日期:2008年04月07日
7. 案涉仲裁庭对与该争议无关的项目及正在人民法院审理的案涉当事人签订的《资金拆借证明》项下200万元借款纠纷作出了认定和处理,构成“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中地海外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377号仲裁裁决案件的请示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15〕民四他字第39号
发文日期:2015年10月26日
生效日期:2015年10月26日
- 6 -最高院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复函1. 与事实不符,认定事实不清的问题,属实体审理范围,人民法院无权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应不予执行[2007]中国贸仲沪裁字第224号仲裁裁决请示的答复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08〕民四他字第34号
发文日期:2008年09月12日
生效日期:2008年09月12日
2. 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是否存在《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拒绝承认和执行情形,必须依当事人的请求进行审查,当事人未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对仲裁裁决是否存在《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违反可仲裁性和公共政策情形,人民法院则可以依职权主动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来宝资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清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答复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16〕最高法民他12号
发文日期:2016年05月26日
生效日期:2016年05月26日
3. 仲裁机构受理本案时,仲裁法尚未生效,不应适用《仲裁法》第18条的规定否定该仲裁条款的效力。而且,仲裁师申请人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仲裁裁决作出后,不应再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裁定不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南美虹集团公司申请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案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01〕执他字第7号
发文日期:2001年03月06日
生效日期:2001年03月06日
4. 对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强制性规定的违反,并不当然构成对我国公共政策的违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海口中院不予承认和执行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裁决请示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01〕民四他字第12号
发文日期:2001年04月05日
生效日期:2001年04月05日
5. 《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暂行)》中对外文材料附中文译本有明确要求,但该要求是仲裁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的事项。至于当事人是否需要将证据材料的英文翻译成中文,应当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不能据此认定为本案的仲裁违反法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海久事大厦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久茂对外贸易公司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案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01〕执他字第15号
发文日期:2001年11月20日
生效日期:2001年11月20日
6. 被申请人行为是一种履行合同的行为,该行为表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有合同。被申请人应当受代理人代其签订的仲裁条款的约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承认及执行伦敦最终仲裁裁决案的请示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00〕交他字第11号
发文日期:2001年09月11日
生效日期:2001年09月11日
7. 违约金由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不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国家一般不予干涉。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交通银行汕头分行与汕头经济特区龙湖乐园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03〕执他字第10号
发文日期:2003年07月30日
生效日期:2003年07月30日
8. 申请人不同,请求裁决的内容和范围不同,且当事人对同一事项的法律权利不同,因此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同样,因当事人各自基于解除协议的理由不同,并不矛盾,不会产生执行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澳门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东建实业总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仲裁裁决执行案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03〕执他字第9号
发文日期:2003年08月05日
生效日期:2003年08月05日
9. 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完全等同于违反我国的公共政策。因此,本案亦不存在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可仲裁及承认与执行该判决将违反我国公共政策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ED&F曼氏(香港)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伦敦糖业协会仲裁裁决案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03〕民四他字第3号
发文日期:2003年07月01日
生效日期:2003年07月01日
10. 由于国际商会仲裁院系在法国设立的仲裁机构,而我国和法国均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成员国,因此审查本案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应适用该公约的规定,而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执行国际商会仲裁院10334/AMW/BWD/TE最终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04〕民四他字第6号
发文日期:2004年07月05日
生效日期:2004年07月05日
11. 双方签署了售楼合同,一方又就相同标的与申请人签署了售楼合同,两份合同第十四条均约定仲裁条款,申请人作为合同主体之一也得到了各方认可。仲裁庭将各方并列为共同主体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3]贸仲裁字第0060号裁决书裁定不予执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民四他字〔2004〕第18号
发文日期:2004年09月09日
生效日期:2004年09月09日
12. 俄罗斯联邦乌里扬诺夫斯克州 仲裁法院仅证明开庭审理的日期和地点已通过应有的途径通知了被申请人,但未同时指明“应有的途径”具体是什么途径。此种证明是不充分的。此外,该法院亦未证明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八份裁决已经合法送达给了申请人。鉴于上述情况,可以认定申请人提出司法协助请示的手续不齐全,但不宜以上述条约第二十条第(五)项之规定拒绝承认与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伏尔加——第聂伯航运公司申请执行俄罗斯联邦乌里扬诺夫斯克州仲裁法院裁决处理结果的请示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05〕民四他字第33号
发文日期:2005年09月25日
生效日期:2005年09月25日
13. 人民法院对仲裁庭就本案具体适用法律和有关事实认定无权进行审查,市容管理局提出的仲裁裁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应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裁定不予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05〕民四他字第45号
发文日期:2006年01月23日
生效日期:2006年01月23日
14. 虽然仲裁庭在送达开庭通知书和仲裁裁决书时未附中文译本,但通过邮寄方式送达以及未附中文译本的做法并不违反韩国 仲裁法和《大韩商事仲裁院仲裁规则》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承认和执行大韩商事仲裁院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05〕民四他字第46号
发文日期:2006年03月03日
生效日期:2006年03月03日
15. 仲裁程序中的送达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和 《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而应依照仲裁规则确定送达是否适当。被申请人不能证明邮寄送达违反有关仲裁规则。被申请人地址变更后未给予通知,由此导致其未及时收到邮件,不属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五条第一项(乙)款规定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博而通株式会社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06〕民四他字第36号
发文日期:2006年12月14日
生效日期:2006年12月14日
16. 修改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该修改协议是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而原合同中有仲裁条款。因此,原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执行香港欧亚科技公司与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民四他字〔2006〕第48号
发文日期:2007年11月28日
生效日期:2007年11月28日
17. 无证据表明案涉货物会带来严重的安全卫生问题,也不存在有损公众健康的事实。因此,执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裁决并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舟山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09〕民四他字第2号
发文日期:2009年03月18日
生效日期:2009年03月18日
18. 该设备在安装、调试、运转的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不能以仲裁实体结果是否公平合理作为认定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是否违反我国公共政策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GRDMinproc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并执行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08〕民四他字第48号
发文日期:2009年03月13日
生效日期:2009年03月13日
19.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条“通知和时间计算”有关规定,在合同中载明的传真号码,为其在本案中最后确定的通讯方式,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按该传真号码所发送的指派仲裁员通知,应视为业已收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基宁波对外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裁决一案的审核报告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09〕民四他字第42号
发文日期:2009年12月09日
生效日期:2009年12月09日
20. 行政法规之强制性规范中的管理性规定,不影响当事人之间民事合同的效力。仲裁裁决对本案所涉《单位系统协议》的处理,不违反我国强制性法律规定,更不构成违反我国公共政策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天瑞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易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10〕民四他字第18号
发文日期:2010年05月18日
生效日期:2010年05月18日
21. 仲裁过程中并未就首席仲裁员新加坡居民的身份提出异议,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熟悉中国法律且存在丧失独立性的情况。因此关于仲裁庭指定的首席仲裁员不符合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DMT有限公司(法国)与被申请人潮州市华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潮安县华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复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0年10月12日
生效日期:2010年10月12日
22. 本案所涉货物尽管混有有毒的种衣剂大豆,但在卸货前已经进行了挑选处理,无证据证明该批货物造成了严重的卫生安全以及有损公众健康的事实。本案仲裁员认为中国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实践中的适用存在明显差距,但该错误认识并不会导致承认与执行该仲裁裁决违反我国公共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路易达孚商品亚洲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国际油、种子和脂肪协会作出的第3980号仲裁裁决请示一案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10〕民四他字第48号
发文日期:2010年10月10日
生效日期:2010年10月10日
23. 涉案执行标的六层酒店房产属于国有资产,但是对该房产无法办理过户的执行不能问题并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德宝(远东)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湖北省鹰台经济发展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中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11〕民四他字第62号
发文日期:2011年12月14日
生效日期:2011年12月14日
24. 证据问题也不等同于仲裁程序问题。因此,请示中涉及的证据问题不构成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情形。
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EcomAgroindustrialCorp.Ltd.(瑞士伊卡姆农工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13〕民四他字第2号
发文日期:2013年02月06日
生效日期:2013年02月06日
25. 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必须一并申请承认和执行,当事人可以选择仅申请人民法院承认,也可以选择申请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申请承认和申请执行是否应一并提出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13〕民四他字第43号
发文日期:2013年07月30日
生效日期:2013年07月30日
26. 外国仲裁裁决和我国法院生效裁定对同一仲裁条款效力的认定虽然存在冲突,但尚不足以构成违反我国公共政策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13〕民四他字第46号
发文日期:2013年10月10日
生效日期:2013年10月10日
27. 合同未约定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准据法,而被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根据裁决地所在国即英国的法律仲裁协议是无效的等根据 《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 (甲)项规定应不予承认及执行的情形。你院请示报告中少数意见以仲裁机构约定不明为由,依据我国法律认定案涉仲裁协议无效缺乏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丰岛株式会社与山东省昌邑琨福纺织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15〕民四他字第31号
发文日期:2015年09月24日
生效日期:2015年09月24日
28. 只有技术仲裁员才可以就本案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进而认为本案仲裁庭组成不符合规定,裁决不应承认和执行,该少数意见缺乏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申请人丰岛股份公司与被申请人高密鲁源纺织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15〕民四他字第30号
发文日期:2015年09月24日
生效日期:2015年09月24日
- 7 -最高院关于不予承认和执行涉外仲裁裁决1. 涉案仲裁裁决仲裁员的任命违背了《仲裁条例》和《示范法》规定的程序,应不予承认和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申请承认伦敦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报告的答复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08〕民四他字第17号
发文日期:2008年08月06日
生效日期:2008年08月06日
2. 仲裁庭在审理终结后,没有“通知当事人作出裁决的期限”,未能将通知该变更申请,不应予以承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社团法人日本商事仲裁协会东京05—03号仲裁裁决的报告的答复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08〕民四他字第18号
发文日期:2008年09月10日
生效日期:2008年09月10日
3. 代理人的往来函件亦不能视为双方对仲裁机构的确认达成补充协议,仲裁条款无效,裁决应不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捷成洋行申请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97)贸仲裁字第0256号裁决一案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01〕民四他字第42号
发文日期:2001年01月06日
生效日期:2001年01月06日
4. 以单方拟定的仲裁条款仲裁有关纠纷,应拒绝承认与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加坡益得满亚洲私人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01〕民四他字第43号
发文日期:2001年11月09日
生效日期:2001年11月09日
5. 仲裁庭对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合法性进行裁决超越了仲裁范围,对于涉及侵权性质的纠纷案件也无权仲裁,应不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圳市广夏文化实业总公司、宁夏伊斯兰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深圳兴庆电子公司与密苏尔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案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00〕执监字第96-2号
发文日期:2002年04月20日
生效日期:2002年04月20日
6. 仲裁庭未对仲裁条款效力的异议做出决定,该仲裁裁决应不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执行展裕发展有限公司与福建黎明大酒店有限公司酒店经营管理纠纷一案仲裁裁决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02〕民四他字第26号
发文日期:2002年11月20日
生效日期:2002年11月20日
7. 因公司不是本案合资经营合同的主体,合资经营合同的仲裁条款对其没有约束力,且公司与本案其他几方当事人的股权转让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未达成仲裁协议,故上述裁决中涉及公司股权转让的内容超出仲裁范围,不应予以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作出的[2001]深国仲结字第31号裁决是否应予执行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02〕民四他字第39号
发文日期:2003年05月27日
生效日期:2003年05月27日
8. 仲裁协议是通过欺诈手段签订,不应予以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香港享进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裁决案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03〕民四他字第9号
发文日期:2003年11月14日
生效日期:2003年11月14日
9. 超过六个月申请执行期限,应不予承认和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英国伦敦仲裁庭作出的塞浦路斯瓦赛斯航运有限公司与中国粮油饲料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民四他字〔2004〕第32号
发文日期:2004年09月30日
生效日期:2004年09月30日
10. 在鉴定机构缺乏法定资质的情况下,仲裁裁决应当不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执行佛山仲裁委[1998]佛仲字第04号仲裁裁决报请审查的请示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民四他字〔2004〕第16号
发文日期:2004年08月30日
生效日期:2004年08月30日
11. 不存在书面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仲裁裁决应当不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韩进船务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国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05〕民四他字第53号
发文日期:2006年06月02日
生效日期:2006年06月02日
12. 无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接到另行指定仲裁员的适当通知以及仲裁庭向被执行人发出仲裁开庭的书面通知,应裁定不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香港东丰船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香港海事仲裁裁决请示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06〕民四他字第12号
发文日期:2006年06月02日
生效日期:2006年06月02日
13. 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确认收到电子邮件,应对该仲裁裁决不予承认和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英国伦敦“ABRA轮2004年12月28日租约”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06〕民四他字第34号
发文日期:2007年01月10日
生效日期:2007年01月10日
14. 选定仲裁员自动回避后,仲裁庭重新指定仲裁员的行为违反了仲裁规则,人民法院应当拒绝承认和执行本案仲裁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邦基农贸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国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民四他字〔2006〕第41号
发文日期:2007年06月25日
生效日期:2007年06月25日
15. 被申请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均不存在,裁决应不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香港永开利企业公司申请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1996]贸仲裁字第0109号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民四他字〔2007〕第23号
发文日期:2007年10月23日
生效日期:2007年10月23日
16. 仲裁庭送达的地址与润和公司注册地址不符,仲裁裁决应不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润和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一案的审查报告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08〕民四他字第1号
发文日期:2008年05月08日
生效日期:2008年05月08日
17. 仲裁员并未参与仲裁的全过程,没有参与最终仲裁裁决的全部审议,该仲裁裁决不应予以承认和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马绍尔群岛第一投资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国伦敦临时仲裁庭仲裁裁决案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07〕民四他字第35号
发文日期:2008年02月27日
生效日期:2008年02月27日
18. 在中国有关法院就某一纠纷作出判决的情况下,国际商会仲裁院再对同一纠纷进行审理并裁决,侵犯了中国的司法主权和中国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应拒绝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08〕民四他字第11号
发文日期:2008年06月02日
生效日期:2008年06月02日
19. 同一仲裁事项,构成重复受理的仲裁裁决应不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承认日本商事仲裁协会东京07―11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10〕民四他字第32号
发文日期:2010年06月29日
生效日期:2010年06月29日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文件
20. 仲裁庭的组成与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适用的仲裁规则不符,拒绝承认与执行案涉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12〕民四他字第54号
发文日期:2012年11月30日
生效日期:2012年11月30日
21. 仲裁委在第一次邮寄材料被退回后,依然将公司的旧地址作为“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联系地点进行送达,不符合《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不能视为已经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拟不予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108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13〕民四他字第49号
发文日期:2013年09月09日
生效日期:2013年09月09日
22. 我国法律未授权当事人将不具有涉外因素的争议交由境外仲裁机构或者在我国境外临时仲裁,且该仲裁协议之效力瑕疵不能因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提出异议而得到补正,仲裁庭对本案争议不享有管辖权,裁决应不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朝来新生体育休闲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大韩商事仲裁院作出的第12113-0011.jpg'font-family: 'PingFang SC Regular';'>号、第12112-0012.png'font-family: 'PingFang SC Regular';'>号仲裁裁决案件请示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13〕民四他字第64号
发文日期:2013年12月18日
生效日期:2013年12月18日
- 8 -最高院其他与仲裁有关的规定1. 人民法院法官及其他现职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仲裁员。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能否担任仲裁员的答复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法研〔2010〕35号
发文日期:2010年02月24日
生效日期:2010年02月24日
2. 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及责任判定,非仲裁的程序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的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东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答复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15〕民四他字第53号
发文日期:2015年12月09日
生效日期:2015年12月09日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文件
3. 第三人无权对已经仲裁确认的债权提出实质上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第三人无权对已经仲裁确认的债权提出实质上异议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00〕执他字第9号
发文日期:2001年06月19日
生效日期:2001年06月19日
4. 非仲裁案件当事人不具备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的主体资格,该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崇正国际联盟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01〕民立他字第36号
发文日期:2001年09月28日
生效日期:2001年09月28日
5. 仲裁条款效力的审查,应当适用当事人在仲裁条款中约定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适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地的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香港运惟船务代理有限公司诉深圳土畜产茶叶进出口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02〕民四他字第18号
发文日期:2002年07月16日
生效日期:2002年07月16日
6. 各方当事人均为在我国注册成立的法人,且争议事项也不具有涉外因素,不因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而属于涉外仲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2]贸仲裁字第0112号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请示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03〕民四他字第26号
发文日期:2004年02月24日
生效日期:2004年02月24日
7. 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提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庆市康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新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复查一案请示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03〕民立他字第34号
发文日期:2004年08月17日
生效日期:2004年08月17日
8. 法院不应以院长发现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确有错误为由提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下级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后又以院长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03〕民立他字第45号
发文日期:2004年08月27日
生效日期:2004年08月27日
9.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不属于申请再审案件受理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能否申请再审问题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03〕民立他字第71号
发文日期:2004年07月27日
生效日期:2004年07月27日
10. 上级法院的执行部门代表人民法院行使职权,有权依据《执行规定》第一百三十条监督纠正下级法院作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执行监督程序中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几个问题请示案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
文号:〔2004〕执他字第13号
发文日期:2004年12月24日
11. 如何确认仲裁机构名称约定不明确的仲裁协议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仲裁机构名称约定不明确的仲裁协议的效力的请示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05〕民立他字第55号
发文日期:2006年03月13日
生效日期:2006年03月13日
12. 受理后发现有仲裁条款的,应先审查确定仲裁条款的效力。如仲裁条款有效,被告经合法传唤未答辩应诉,不能据此认为其放弃仲裁并认定人民法院取得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订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出庭应诉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08〕民四他字第3号
发文日期:2008年03月26日
生效日期:2008年03月26日
13.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再审申请人大连蔚蓝天健物流有限公司、大连东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TMT散货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两案请示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13〕民四他字第71号
发文日期:2013年12月11日
生效日期:2013年12月11日
14. 仲裁委所在地法院有权受理申请撤销分会裁决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能否受理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案件的请示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15〕民四他字第50号
发文日期:2015年12月17日
生效日期:2015年12月17日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文件
15. 申请承认及执行的期限为6个月,该期限应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1日起计算。因裁决书没有关于履行期限的内容,但应给当事人一个合理的履行期限,故从仲裁裁决送达当事人第二日起计算较为合理,而不应从仲裁裁决作出之日起计算申请承认及执行的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麦考·奈浦敦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法民二〔2001〕32号
发文日期:2001年04月23日
生效日期:2001年04月23日
16. 如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则申请解除在仲裁程序中采取的财产保全,在人民法院审查是否撤销仲裁裁决的阶段,不应解除财产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洪胜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仲裁财产保全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民四他字〔2004〕第25号
发文日期:2004年10月22日
生效日期:2004年10月22日安全炒股配资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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